淘宝如何刷信用,怎么刷才不违法?
1、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淘宝SD刷信誉行为,它是违法的。因为消费者到你的网店消费就是因为你的网店信誉评价高,流量大。但是你的信誉却是刷出来的,是造假。我觉得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如果从淘宝SD兼职人员的角度来看,他们就觉得不违法。打个比喻,代刷淘宝信誉就好像是给空壳网店刷信誉比作装修。将一个刚刚注册的网店比作一件毛坯房,而刷信誉就如同装修。如此一来刷信誉的人不过是装修工,而真正的使用者无非是出钱装修了一下房子而已。
3、对于在淘宝开店的卖家来说操作为店铺刷信誉也属于违法行为,他使消费者无法正确评价网点的信誉情况,进行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虚假宣传,涉嫌商业欺诈,如果后果比较严重,一般表现为其提供的商品质量或者服务水平与宣传偏离严重,可以构成行政违法,由工商行政部门对其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法律责任,如果其宣传与事实不符,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则构成民事欺诈,需要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再来和大家分享下做淘宝SD兼职的刷客来说,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对刷客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但是同时大家也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例如:如果在代刷过程中受骗,无法得到此前约定的报酬,是无法得到正规的国家机关救济的,也无法得到立案审理的保障。也是因为这种原因,目前网络上发布的一些SD兼职高收入的信息,几乎都是骗子信息,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不要被高收入迷惑,结果被骗。
淘宝如何刷信用,检察官是怎么处理的?
罪刑法定 精准办案
当时,SD炒信行为未有获刑的相关案例,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此案时没有先例可循。
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罪名认定。承办人先根据案件事实排除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计算机方面的犯罪。对李某某的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只能从“非法经营罪”探寻解释路径。该案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前三项的规定,而要适用该条第四项的规定,就应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承办人考虑到SD炒信实际系发布虚假评价的行为,故该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成为行为人构罪的关键。
《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解释》的适用范围为“利用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可见并未限制为“诽谤”单一种类。“网络诽谤”的手段系借助网络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与“SD炒信”的行为模式一致。证据显示,李某某组织会员从事“SD炒信”的方式为:卖家使用任务点在平台上发布SD任务,其他会员接受任务后与发布任务的会员的淘宝店铺进行虚假交易后给店铺发布虚假的好评信息,发布任务的卖家将货款回流给接受任务的会员并在平台上将0.9个任务点支付给接受任务的会员,平台从中抽成0.1个任务点,任务点具有代币性质,可以买卖。可见该平台会员“SD炒信”的行为方式即《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所以该案适用《解释》并不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在明确《解释》可以适用的情况下,下一步就是寻找李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为此,承办人查询了与互联网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进入了承办人的视野,《决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该案中,发布虚假好评的行为其实就是对淘宝店铺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找到该行为违反的行政法规。为此,承办人查找了电信网络信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找到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系国务院令,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范畴。《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活动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接下来的证据补查要点在于,查明李某某所经营的网站是否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此,侦查机关联系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函至网站备案登记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登记地的省通信管理局复函证实:李某某运营的网站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不具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至此,李某某的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已经明确,但认定李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还面临一个障碍,即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已经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否具有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法益侵害性。
该案办理过程中,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着“SD炒信行为仅破坏了淘宝信用评价体系,并没有达到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的声音。为了明确李某某行为的危害性,承办人查阅了关于互联网经济及网购平台信用评价机制的相关新闻、论述及资料。商务部数据显示,2015年网络零售额达3.88万亿元,同比增长33.3%,其中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8%。从该组数据可知网购已经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SD炒信行为对淘宝网等所有网购平台的信誉排名机制进行破坏,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正常经营与消费。一方面,大量卖家通过SD炒信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占据搜索的有利位置,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互联网营销生态,压榨的是遵守网站规则的卖家的正常经营空间。另一方面,虚假好评让买家受到蒙蔽从而买到不合心意的、劣质的产品,继而蒙受损失。长此以往,将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正常买卖秩序,继而严重破坏以互联网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市场经济。此外,SD炒信行为也撼动了整个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互联网系通过网络数据实现不同终端的远程交互,网络交流有别于传统交往“面对面”的模式,人们只能依赖于数据对网络另一端的人进行评价,网络信用体系应运而生。为了适应该特征,网购平台通过建立各自的信用评价体系从而建立可信的环境。网购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SD炒信对网购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破坏也对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由此可见,李某某组织2000余人SD炒信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面临的第二个障碍在于金额认定。针对该问题,主要分三步循序渐进地予以解决。第一步,通过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及对李某某有针对性地讯问,明确了平台收取的费用主要分三块,分别是“平台体验费”“会员保证金”和“购买任务点费用”。第二步,这三项收入是否都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存在争议。李某某称交纳会员保证金系防止骗子进入平台,可以退还,且体验费用于平台的日常运营。为了明确该二项收入是否应该计入犯罪数额,承办人着重审查了证人证言。该案随机抽样取证的100名会员,其中仅有2人被成功退还保证金,且是在案发之后。另有40余人曾主动要求退还保证金但被平台以未达任务要求等理由拒绝。由此可见该会员费名为保证金,实际上是营利手段,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此外,李某某创建的平台本身不具备经营资格,亦无收取任何费用的依据,会员保证金与平台体验费均是通过非法经营的方式获得,应计入犯罪数额。第三步,如何准确计算具体金额。承办人要求侦查机关向支付宝公司调取经过后台关键词筛选的2013-2014年“零距网商联盟”平台会员与李某某控制账户的交易明细,筛选出在转账交易明细的“商品名称”一栏备注有“押金、YY、入会、买点”等与“零距网商联盟”相关字眼的记录,以此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对于虽然由会员转账至李某某控制的账户但未备注用途的金额,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犯罪金额中予以剔除。 SD获刑 影响深远
2016年6月3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就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前,院领导高度关注该案庭前准备工作,要求承办人重视三纲一书(讯问提纲、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的准备、制作全面的庭审预案,力争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2016年8月3日,经过近4个小时的激烈交锋,第一次庭审结束。2017年6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法庭座无虚席。来自检察系统、电商平台的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场旁听,多家媒体记者到场,新浪网等网站同步直播庭审。法槌敲下的那一刻,这个从立案到判决历时近三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李某某为他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该案宣判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全国首例SD炒信案”共有2万余条相关结果,足见该案传播范围之广。作为全国首例组织SD炒信刑事案件,该案预示着司法机关向“SD炒信”这一破坏互联网信用体系的犯罪行为打出了第一拳,其震慑作用毋庸置疑。
李某某经营的SD平台仅是众多SD平台中的一个。网店主、SD手、SD组织者一环套一环,SD炒信已形成一个庞大的灰黑产业链。浙江省工商局在2016年下半年曾宣布,在半年内查获多家SD平台,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涉案商家1.86万家,涉及多个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对SD手而言,SD带来的巨额利润令其趋之若鹜。对网店主来说,“人人都刷,不刷吃亏”的逻辑驱使大量卖家顶着店铺被查处的风险SD。与SD带来的高额利润相比,SD的违法成本较低。可以说,SD组织是互联网经济的畸形产物。但究其根源,法律规制的漏洞与违法成本的低廉系导致SD产业链化的原因之一。
李某某非法经营案一经判决,意味着司法机关对组织SD炒信的行为开始动用刑法进行打击。该案通过判决直观而有效地为社会公众树立了“组织SD可能构成犯罪”的规范意识,通过对违反规范者李某某的定罪处罚,有效地震慑了SD炒信等灰黑产业链行为的泛滥。
此外,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所引起的争议折射出互联网立法的滞后性。李某某的行为虽然能够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找到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构罪路径,但组织SD的手段千变万化,互联网灰黑产业亦不仅SD一种模式。在可预见的将来,现行刑法面对新型互联网犯罪总会有其局限性。案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犯罪,但相关立法的完善才能从根源上规制犯罪。该案在办理前后所引起的一系列热议,一方面起到了对互联网灰黑产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